轉知教育部函:修訂「新型冠狀病毒(SARS-CoV-2)實驗室生物安全指引」

Image

依教育部115年2月10日臺教資(六)字第1150016440號函,函轉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新修訂「新型冠狀病毒(SARS-CoV-2)之實驗室生物安全指引」,請轉知並依循執行。說明如下:
一、依據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115年2月9日疾管感字第1150500017號函辦理。
二、疾病管制署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期間訂定旨揭指引,提供國內實驗室人員於操作新型冠狀病毒或處理相關臨床檢體時遵循。
三、考量COVID-19已有預防及治療方法,且WHO、美國及新加坡已陸續調整新冠病毒危險群等級、實驗室生物安全操作等級、包裝等級要求及運送規範,爰修訂旨揭指引,以符合國際趨勢與實務運作需求。修正重點如下:
(一)涉及新冠病毒之分離、培養或增殖等程序,可於 BSL-2、ABSL-2 或以上等級實驗室進行;惟涉及下列操作行為時,應實施局部風險評估並經生物安全會同意後,於 BSL-3、ABSL-3 或以上等級實驗室進行:
1. 處理高濃度活病毒變異株。
2. 針對病毒或全長新冠病毒RNA進行基因修飾以改變其毒力、傳播力或免疫逃脫能力等。
3. 使用之病毒株生物特性不明或具高致病性。
4. 進行10公升以上之大規模操作。
5. 製備嵌合式病毒。
(二)純化或合成之全長新冠病毒RNA於特定實驗條件下具有回復為感染性病毒之潛在可能性,其風險高於一般不具感染性之核酸片段,增訂比照 RG2 病原體管理之要求。
(三)使用氣送管運輸系統(PTS)進行內部運送時,針對疑似或經檢驗含有新冠病毒之臨床檢體,經對運送流程進行特定風險評估可行且經生物安全會同意後,得以PTS運送,且使用PTS運送之人員須已接受相關教育訓練;惟新冠病毒及全長新冠病毒RNA仍不得使用PTS運送。
四、旨揭指引電子檔已置於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全球資訊網(www.cdc.gov.tw)「首頁>傳染病與防疫專題>實驗室生物安全>實驗室生物安全技術規範及指引>3-病原體之實驗室生物安全規範及指引」專區,請自行下載參閱。
五、若有相關疑問,請洽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承辦人(電話:02-23959825 分機3871,電子郵件:iameros@cdc.gov.tw)。

新型冠狀病毒之實驗室生物安全指引:請點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