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11.28 海洋委員會 「海洋地方創生與產業活絡及永續經營推動方案」徵件計劃,歡迎師生齊聚腦力秀出無限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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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委員會

海洋地方創生與產業活絡及永續經營推動方案徵件計劃

主旨:海洋委員會為配合國家發展委員會推動「打造永續共好地方創生計畫(114年至117年)」,協助在地發掘海洋特色資源與文化發展、落實海洋永續推動生態旅遊、海域空間規劃及設施活化、既有產業加值提升以建立在地品牌、海廢資源循環再利用、創造地方就業機會吸引青年返鄉,特辦理本項「海洋委員會推動海洋地方創生與產業活絡及永續經營徵件計畫」公告,請符合資格之地方政府及民間團體,於申請期間提出申請,並依照公告事項之相關規定辦理。

依據:「海洋委員會促進地方政府推動海洋事務補助作業要點」及「海洋委員會對學校及民間團體補捐助處理原則」。

公告事項:
一、依照上開規定,請欲提出補(捐)助申請者,配合下列事項辦理:
(一)徵件時間:自即日起至113年11月28日止。

(二)徵件對象:
1.以直轄市及縣(市)政府為原則;但鄉(鎮、市、區)公所得依計畫性質及執行推動需要提案,報請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核轉申請補助。
2.依「人民團體法」登記立案之職業團體或社會團體。
3.依「財團法人法」登記立案之財團法人。
4.依「漁會法」登記立案之漁會。
5.依「合作社法」登記立案之合作社,並以「合作社法」第3條第1項規定經營生產、運銷、供給、勞動、消費等業務者為限。 

(三)徵件主題:
1.產業加值提升:經由創新傳統文化的發想、導入新興科技的應用,透過形象或故事方式進行產品或服務的推廣,以建立在地優質品牌。
2.推動海洋遊憩:推動具地方特色的海洋生態旅遊遊程、結合多元之海洋遊憩態樣規劃合適之體驗活動及遊憩人才之培育。
3.岸海空間活化:針對閒置區域進行空間活化,如作為海洋環境教育、青創場地等。
4.海廢循環經濟:優化海廢循環再利用之技術、開發多元產品與價值提升、培育專業人才。

(四)計畫期程及補助額度:
1.地方政府:
(1)單年期計畫:以單年期計畫提出,每年補助金額以不超過四百萬元(經常門)為原則。
(2)多年期計畫:以多年期計畫提出,每提案補助金額以不超過一千二百萬元(經常門)為原則,得以跨年期提出,最多3年。
2.民間團體:
(1)單年期計畫:以單年期計畫提出,每年補助金額以不超過一百五十萬元(經常門)為原則。
(2)多年期計畫:以多年期計畫提出,每提案補助金額以不超過三百萬元(經常門)為原則,得以跨年期提出,最多3年。
3.本會補(捐)助經費性質為經常門,提案單位如為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區)公所,應依行政院主計總處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財力級次表編列相對應配合款,如為依法設立登記或立案之組織、法人、民間團體等,應編列計畫總經費百分之十以上之配合款。

(五)提案:
1.提案方式:
(1)向本會提案:符合資格對象擬妥簡報資料(提案單位基本資料、計畫名稱、計畫摘要、執行作法、提案場域、申請經費/計畫總經費、計畫量化/質化效益等),於截止收件期限日113年11月15日下午5時前,以郵遞、專人寄(送)達方式函送本會(地址:806614高雄市前鎮區成功二路25號4樓)海洋資源處收,並於信封封面加註「海洋委員會推動海洋地方創生與產業活絡及永續經營徵件計畫」,以郵戳為憑,逾期概不予受理。申請資料經審查後不予退還,提案資料經本會初審通過後,提交至國發會各區輔導中心。
(2)依國發會地方創生事業提案流程進行提案:
甲、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統籌轄內鄉(鎮、市、區)公所或依法設立登記或立案之組織、法人及民間團體提報國發會。
乙、依法設立登記或立案之組織、法人及民間團體,透過國發會多元徵案流程,得逕行將提案提交至國發會分區輔導中心,由該中心轉送縣(市)政府或國發會(專案辦公室)。
2.經本會初審通過後及國發會輔導會議後之提案應檢附之文件:
(1)直轄市及縣(市)政府之申請書件如附件2。
(2)依法設立登記或立案之組織、法人及民間團體之申請書件如附件3。
(3)申請書件未完備,經通知限期補正,逾期未補正、補正不全或無法補正者,本會得不予受理。
3.申請單位以同一或類似計畫,分別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助者,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向各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

(六)審查
1.審查作業
(1)向本會提案:分為初審及複審二階段。
甲、初審:於本會公告期限內提送之案件,由主政業務處辦理書面審查,就符合本徵件計畫第二點至第五點規定之提案計畫,擬具初審意見進入複審,另得視需要邀請相關領域之學者專家協助,提供計畫初審意見。
乙、複審:經本會初審通過案件,於國發會輔導會議通過立案後,由本會組成審查小組辦理會議審查或書面審查,會議審查並得邀請提案單位至本會進行簡報及詢答。
(2)依國發會地方創生事業提案流程進行提案:
甲、協審:國發會輔導會議前提送之案件,由本計畫主政業務處接獲國發會通知後辦理書面審查,擬具協審意見提送國發會彙辦。
乙、審查:國發會輔導會議通過立案之案件,由本會組成審查小組辦理會議審查或書面審查,會議審查並得邀請提案單位至本會進行簡報及詢答。
2.審查小組:由本會暨所屬機關(構)成員5人至7人擔任內聘審查小組委員,另視需要邀請專家學者擔任外聘審查小組成員。
3.評分方式:審查小組成員依評審項目逐項進行評分加總,評審分數為各審查委員分數加總平均,未達70分者,函報國發會建議不予補(捐)助,達70分者,函報國發會預審通過,後續仍須經「行政院地方創生會報」工作會議審查通過。

(七)核定:經「行政院地方創生會報」工作會議聯席審查通過後核定。

(八)經費核撥及結案核銷:
1.本會補(捐)助經費撥付原則:
(1)地方政府:
甲、補助經費未達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者,完成採購發包後得一次全數撥付。
乙、補助經費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上者,依計畫執行進度分三期撥付。
(2)依法設立登記或立案之組織、法人及民間團體:補(捐)助經費依計畫執行進度分三期撥付。
2.計畫不涉及採購發包者,得依計畫核定補(捐)助經費乘算前述比率撥付。
3.計畫應於年度內執行完畢,並於辦理結束後一個月內提送相關資料送本會辦理結案核銷,至遲不得逾當年12月15日。
4.多年期計畫辦理應於提案計畫書內敘明,本會得一次核定,依計畫實際執行進度,分年分期撥付經費。

(九)114年度預算金額概估:新臺幣1,000萬元整。

(十)行政中立原則:受本會補(捐)助應保持中立,辦理活動期間不得懸掛、張貼、穿戴或標示特定政黨、其他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之旗幟、徽章或服飾,以避免模糊活動舉辦宗旨,並維護本會行政中立立場。

二、申請時請填具「未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切結書」,並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規定辦理。

三、檢附「海洋委員會推動海洋地方創生與產業活絡及永續經營」徵件計畫、「海洋委員會促進地方政府推動海洋事務補助作業要點」及「海洋委員會對學校及民間團體補捐助處理原則」各1份。

四、其他未盡事宜依「海洋委員會促進地方政府推動海洋事務補助作業要點」及「海洋委員會對學校及民間團體補捐助處理原則」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五、相關徵件文件請洽:海洋委員會官網